第一条 赔偿制度是思想教育和维护规章制度的补充手段。目的是教育师生员工爱护集体的财产,避免仪器设备等器材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,确保教学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。
第二条 凡属下列原因,造成仪器设备的丢失、损坏的责任事故,应予以赔偿:
1、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而造成损坏的;
2、未经批准擅自动用、拆卸、改装仪器设备而损坏的;
3、借用仪器设备造成丢失或损坏的;
4、由于工作失职,过失性事故而造成损坏的;
5、其它原因造成损坏、丢失的责任事故的。
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丢失、损坏的,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的价格赔偿;因局部损坏或致使设备报废者,按整体价格赔偿。
1、对民用性强的设备,如照相机等,严格计算赔偿;
2、损坏、丢失零配件的,计算零配件损失价值;损坏、丢失主要零配件的,应按全部价值赔偿。
3、局部损坏,尚能使用的,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。
第四条、赔偿费的审批权限赔偿费少于100 元,由实验室管理科审批;赔偿费101-500 元,由物资处处长审批;赔偿费大于500 元,由分管校长审批。
第五条 规定:
1、确定赔偿处理后,当事人在一个月内办理手续,填写“河海大学设备赔偿审批单”,到实验室管理科注销。
2、赔偿费用交财务处,所收取的赔偿费应用于所在单位的修理费或购置费。
第六条 凡将仪器设备颤自挪用,致使损坏、丢失者,除按第三条赔偿外,在行政上应从严处理。
第七条 各类责任事故和执行赔偿制度的好坏,都作为实验室评比的内容之一。